2019年第44号
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、《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8〕3号)和全国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,推动政府职能转变,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,强化市场主体责任,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,彰显强制性产品认证“保安全”本质属性,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的原则,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作出如下调整。
一、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
二、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范围
三、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要求
四、调整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